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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吗

时间:2024.10.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基于不动产的特性,确实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需要明确说明,仅有以下五种情形才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簿中存在的附属权利登记错误的情形;
其次,是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实际权利的前提下,以本人之名作出处置行为的情况;
再次,是受让人在获取该项财产时所表现出的真诚和善意的态度;接着,是受让人在购买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对价
最后,则是随着交易程序的推进以及相应文件的办理,已为受让人完成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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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话,那么在第三方当事人合法且善意地获取了相关财物后,在执行程序中便无法对该财产进行追回; 但是如果被害人对此提出明确的主张并要求权利时,人民法院......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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