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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以善意取得吗

杨* 海南-三沙市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06 02:12:14 434人阅读

无效合同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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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当合同无效是处分人无处分权所致,且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法定要件,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完成法定公示,那么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取得成立,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若合同无效是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根本性违法情况,即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依旧归原权利人。所以,无效合同并非绝对排除善意取得,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法定要件以及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交易中,受让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确保交易的不动产或动产完成法定公示。
-原权利人发现无权处分情况,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应及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2026-01-06 08: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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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无效合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要分情况判断。若合同无效是因处分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法定条件,那么受让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受让人是善意的、转让价格合理、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完成了法定公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善意取得成立,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
3.要是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等严重违法情况,就算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依旧归原权利人。
4.总之,无效合同并非一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关键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法定条件以及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

2026-01-06 06:3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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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要区分情况。当合同无效是处分人无处分权造成,而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法定要件时,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善意取得需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完成法定公示,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取得成立,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2)若合同无效是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根本性违法情况,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依旧归原权利人。所以,无效合同并非一定排除善意取得,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法定要件及合同无效的具体缘由。

提醒:在涉及合同交易时,要确认合同效力和对方处分权,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分析解决方案。

2026-01-06 05:3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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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因处分人无处分权而无效,受让人满足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这些善意取得要件时,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索赔。这种情况下,可积极收集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证据,如交易价格合理性证明、公示完成的相关文件等。
(二)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根本性违法情形无效,受让人即便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归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要求返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6-01-06 05: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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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效合同并非绝对排除善意取得,能否适用需区分合同无效原因及是否满足善意取得法定要件。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合同无效是因处分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完成法定公示时,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但要是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根本性违法情形,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依然归原权利人。所以,判断无效合同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要综合考量合同无效原因和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合同及物权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04:05:56 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对于善意取得他人离婚后无证房产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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