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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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允许出租方在特定条件下解除:承租方违规使用房屋致损、私自改造主体结构或扩建、未经许可转租、逾期未缴租金、租赁期未明定情况下,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租赁关系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满足合同中预设的解除条件(如转租未经许可)或依据民法典规定执行。《民法典》允许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解除,也可约定特定解除权前提。解约起,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行使权利。如承租方未按时缴租或逾期不补,出租方有权利依法解除合同。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需满足法定解除事件或双方共识,但须遵守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经双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双方可约定解约条件。若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在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后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详细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出租人未按约交付房屋及设施、租赁物品不符合标准、侵犯优先购买权、迟缴租金等问题。同时,需关注自身在使用期间的不当行为,以及未经许可的转租、转借或改变租住地址等违规行为,以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