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下列违约情况: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
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
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
履行合同。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
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3.出卖人
卖房后反悔并要求
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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