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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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合同诉讼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租赁合同具备法律诉讼的效力,倘若当事人有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租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当然也是可行的。仲裁、诉讼以及协商这三种途径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纠纷解决手段并不罕见。就租赁合同而言,其租赁期限的最大上限为二十年,且超出此期限的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当租赁期间达到终点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续订租赁合同,然而,续订后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仍不能超过二十年。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有关规定,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时,并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此租赁合同对于买卖之后的受让方亦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出租人出售租赁房产,应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尽到充分的通知义务,给予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法定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屋按份共有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予近亲之人等情形,则不受上述规则限制。

签订租赁合同时,额外费用事项以附件形式列明在租赁房产过程中,如遭遇不合理的额外收费行为,您完全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款项。通常情况下,租赁双方会事先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详尽规定了水、电以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具体金额。因此,如果业主在合同签署后,提出的支付要求超过了合同中所确立的标准,那么作为租户,您有权直接拒绝承担这部分额外费用。

若在合同书写过程中未注明签署日期,势必引发诸多涉及到合同实际履行的误解与纷争,进而对整个合同执行进程产生不利影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合同书形式缔结合同时,自所有当事人均已签字、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之时,该份合同即告正式成立。尽管日期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期限的起始时间无法确定,缺乏签署日期将导致相关证据的收集变得极为困难,从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署方式在签订两人共同租住房屋的合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填写合同中的签署者姓名,也可以选择单独由其中一位签署。然而,为了确保租务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出租方权益的保障,若甲方或乙方是多名共有人,则需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向对方出示并提供所有共有人对该房屋出租的书面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