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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时间:2026.01.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
主要情形如下:
不动产纠纷诉讼,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像房产买卖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地法院管。
专属管辖有排他性,排除其他法院管辖权,能确保案件在联系最密切法院审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适用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交付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此外,小胡在港口作业时与小许发生纠纷,小胡想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小许认为应在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小丽和小静因继承小何的遗产发生争执,小丽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静认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像小朱和小李的房产买卖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小李的主张合理。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小胡和小许的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小许的主张正确。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像小丽和小静的争执,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小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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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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