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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水管道漏水责任咋划分

时间:2025.12.05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345人
律师解析: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引发漏水时,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及赔偿
超过保修期后,经鉴定属于公共管道部分的,用维修基金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属于业主专属部分的,由该业主自行处理。
业主因使用不当造成漏水,比如私自改动管道导致漏水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漏水时,公共区域的下水管道由物业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出;
业主专属部分的管道,由业主自行维修。
处理漏水问题时,建议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原因再划分责任。
若协商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

案情回顾:

某小区三楼业主小胡家中卫生间下水管道漏水,导致二楼业主小丽家天花板渗水、墙面发霉,部分家具受损。小丽要求小胡赔偿维修费及家具损失,小胡辩称漏水管道属公共区域,系自然老化所致,应由物业或全体业主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需先通过专业鉴定明确漏水原因及管道性质。若鉴定漏水管道为公共部分且因自然老化导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应负责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出,因漏水造成的小丽损失由对应责任主体承担;
2、若鉴定漏水管道为小胡房屋专有部分,或因小胡使用不当(如私自改动管道)导致漏水,则小胡应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3、若鉴定漏水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需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已过保修期且属公共部分的,动用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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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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