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一次流拍,法院会在六十天内组织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会降低。
2.若第二次仍流拍,六十天内会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
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房产抵债,法院会在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4.公告六十天无买家,申请执行人等也不接受抵债,会解除查封、冻结,退还房产给
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
离婚后,法院对他们共有的房产进行拍卖以
分割财产。第一次拍卖时,因起拍价较高无人竞拍导致流拍。六十日内法院组织第二次拍卖并降低起拍价,仍未成功拍出。之后法院又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依旧流拍。申请执行人小何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这使得该房产的后续处理陷入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流拍后法院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并降低起拍价,这是符合程序的。若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也是法定流程。
2、当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小何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时,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小何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小丽,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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