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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租业务中虚构租赁物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6.10.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直租业务中,虚构租赁物的认定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从租赁物客观存在方面,要是租赁物根本不存在,像合同约定的特定机器设备没生产、没采购,或者合同里的不动产在对应地址不存在,这种情况可认定为虚构。毕竟租赁物真实存在是直租业务的基础,一旦虚构,业务本质或许就变了。
从租赁物性质方面,若租赁物不具备可使用性、可流通性等基本属性,也算虚构。比如把已报废、没实际使用价值且无法修复的物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当作租赁物,这都不符合直租业务对租赁物的要求。
从信息披露方面,出租人或承租人故意隐瞒租赁物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来虚构租赁物,也能认定。例如夸大租赁物价值、隐瞒租赁物重大瑕疵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要是存在虚构租赁物的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相关方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若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直租业务里,一定要确保租赁物真实、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何开展直租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特定机器设备,但小何提供的设备实际未生产,且小何故意隐瞒该情况,还夸大设备价值。小许发现后认为合同存在问题,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租赁物客观存在角度,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实际未生产,符合租赁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可认定虚构租赁物。
2、从信息披露角度,小何故意隐瞒设备未生产事实并夸大价值,属于故意隐瞒租赁物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来虚构租赁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小何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若其行为构成诈骗等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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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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