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民法典》规定,借款没约定还款期限时,
保证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算。
具体是这样,
出借人找
借款人还钱,给了借款人一段宽限期,宽限期结束那天就是保证期间的
起始时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段,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要是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里约定了保证期间,就按约定来。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起六个月。因为这借款没约定还款期,出借人能随时让借款人还钱,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准备时间就是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借款人没还钱,出借人就能在保证期间内让保证人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出借人让借款人还钱,给了一个月宽限期,那从宽限期满第二天开始算保证期间。在这个期间,出借人得及时
主张权利,不然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担责了。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一笔钱,双方
未约定还款期限,小李为该笔借款提供
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来小朱要求小胡还款,并给予小胡一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小胡未还款,小朱在一段时间后才要求小李承担
保证责任,小李认为自己不应再承
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小朱给予小胡一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2、由于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小李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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