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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还能不能找担保人担责

时间:2026.09.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这个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而言,保证期间过了,就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来说,在一般保证里,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担责;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不再担责。
但是有特殊情况。要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而且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保证人也认可签字,那可能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这时债权人就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一下,通常保证期间过了,债权人就没权利要求担保人担责了,但特殊情形下,担保人可能会重新担责。所以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丧失要求担保人担责的机会。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过后,小朱向小胡发出催款通知书,小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小朱认为小胡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保证期间已过,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对小许采取相应措施,正常情况下小胡可不再担责。
2、但小胡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若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且小胡签字认可,可能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此时小朱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是否担责需看催款通知书是否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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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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