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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时间:2026.09.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先说动产抵押的情况。一般按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过,如果没有登记,那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动产占有虽有一定公示性,但没登记的公示效力弱。要是动产抵押没登记,抵押人把抵押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取得财产,这时没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找抵押人追究违约责任
再说不动产抵押。按照法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有很强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交易时,有义务查询不动产的权利状态。所以,已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第三人不知情,抵押权人也能就抵押的不动产优先受偿。
给大家的建议是,进行动产抵押时,尽量去办理登记,这样能保障抵押权的对抗效力,避免出现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办理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及时完成登记,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保障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小朱以自己的汽车为抵押物向小胡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小朱又将该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胡得知后要求小李返还汽车,小李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许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物向小静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许又将房屋卖给小何,小静要求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小何认为自己不知情,不应受影响,双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在汽车抵押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朱与小胡的汽车抵押未登记,小李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取得汽车,小胡不能要求小李返还汽车,只能向小朱主张违约责任。
2、在房屋抵押案中,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小许与小静的房屋抵押已登记,即使小何不知情,小静仍可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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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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