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仅提供信息、未获利、无过错,介绍人通常不担责。
因为介绍行为和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介绍人也无法定义务保障干活者安全。
2.介绍中有过错,像没告知明显危险、介绍无资质主体工作,介绍人可能担责。
3.介绍人获利,会因利益关联担部分责任。
具体责任由法院结合实际、依据
证据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通过小丽的介绍到小胡处干活。工作中,小朱发生意外受伤。小朱认为小丽作为介绍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小丽则称自己只是提供信息且未获利,不应担责。小朱指出小丽明知工作有危险却未告知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判断介绍人小丽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若小丽仅提供信息,未获利且对事故无过错,因介绍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她无保障小朱安全的法定义务,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小丽在介绍过程中有过错,如明知工作有明显危险却未告知小朱,或介绍不具备相应资质主体工作,那么她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外,若小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可能因与小朱存在利益关联,需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承担由法院根据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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