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处理
交通事故索赔。
发生事故及时
报警,由交警定责,再向
侵权人索赔,
赔偿项目含
医疗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
2.同步申报
工伤。
事故发生后,单位30日内申报;单位未申报,职工或
近亲属1年内可自行申报。
认定工伤后做
劳动能力鉴定定
伤残等级,按标准获
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的赔偿,如医疗费、
伤残津贴。
3.部分赔偿不能重复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低于
工伤标准,可让单位补差额。
案情回顾: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定责后,认定对方负
主要责任。小朱向侵权人索赔,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同时,小朱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小朱便自行在1年内申报了工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然而,小朱发现交通事故赔偿低于
工伤赔偿标准,与用人单位就补足差额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先进行交通事故索赔符合处理流程,其按交警定责向侵权人索赔合理合法。
2、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小朱自行在1年内申报工伤也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小朱有权按
工伤待遇标准获得赔偿。
3、因部分赔偿项目不能重复主张,且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小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是合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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