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租赁精选解答 > 出租的房子售卖时该如何给予补偿

出租的房子售卖时该如何给予补偿

时间:2026.02.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44人
律师解析:
1.房屋租赁期间出售,遵循“买卖不破租赁”,新产权人要继续履行原合同,通常无需额外补偿租客。
2.若合同约定售房提前终止租赁,需按约定补偿租客,如退还剩余租金、押金,赔偿合理损失,像搬家费、找新住处的额外开支等。
3.出租人未提前合理通知售房,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按租客实际损失算。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丽,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小朱未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小丽,就将房屋卖给了小胡。小朱认为房屋已出售,租赁合同应自动终止。小丽则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小胡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另外,若提前终止合同,小朱应给予自己补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小胡应继续履行小朱与小丽的原租赁合同,一般无需额外补偿小丽。
2、由于租赁合同未约定出售房屋需提前终止租赁,小朱无权提前终止。若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则小朱应按约定给予小丽补偿,包括剩余租金、押金,以及小丽因提前解约遭受的合理损失,如搬家费、找新住所的额外支出等。
3、小朱未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小丽出售房屋,侵害了小丽优先购买权,小丽可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按小丽实际损失确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