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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否可以卖掉共同共有的房产证

时间:2026.02.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共同共有房产时,一方没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出售,这行为一般无效。
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利平等,处分不动产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私自出售,其他共有人可主张买卖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求赔偿
所以,共有房产证一方不能随便卖,不然易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小胡、小静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小胡未经小静同意,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小许。小静发现后,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小许返还房屋。小许则称自己受让时是善意的,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为自己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权利,处分不动产应全体共有人同意,小胡擅自出售行为通常无效。
2、若小许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即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且已办产权登记,那么小许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小静只能要求小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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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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