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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被执行需不需要留租金

时间:2026.02.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1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房产被执行时,在特定条件下需为被执行家庭预留租金,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按规定操作,法院可执行房产;
唯一住房不符合豁免情形,法院一般会预留租金保障居住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夫妻房产面临执行时,若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同时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
而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不符合上述豁免情形,法院出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通常会考虑预留租金保障其居住权益。
如果您在夫妻房产执行预留租金方面存在疑惑,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因债务纠纷,小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被申请执行人小胡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生效后,小朱为逃避债务转让了名下其他房屋。小胡提出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一家提供居住房屋,小朱认为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法院不应执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且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执行该房产。本案中小胡已提出按标准提供居住房屋,符合可执行的条件。
2、即便该房屋是小朱唯一住房,因其存在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的行为,不符合豁免执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会考虑执行该房产,同时为保障小朱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可能会预留租金保障其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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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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