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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有无法律效力

时间:2026.02.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损害第三人权益或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出于真实意愿,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时,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的行为合法有效。
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或买卖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登记后儿子儿媳取得房屋所有权。
然而,若该过户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依法主张撤销;
若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过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若您在房屋过户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胡为房屋所有权人,他将名下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李和儿媳小丽。小胡的债权人小静得知后,认为该过户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小胡过户房屋后可能无力偿还对自己的债务,小静主张撤销小胡的过户行为,而小李和小丽则认为过户是小胡自愿且合法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按法定程序,如签订赠与或买卖合同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过户通常合法有效,儿子儿媳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本案中若小胡的过户行为确实损害了债权人小静的合法权益,例如使小静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小静有权依法主张撤销该过户行为。若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过户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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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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