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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在夫妻关系里是否算共同财产

时间:2026.02.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企业产,若无特殊约定,通常算共同财产
企业产一般指企业承租的公有住房。
婚姻里判断归属,关键看取得时间和有无特别约定。
婚后承租且无证据表明是一方个人财产承租等特殊情况,其权益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先协商使用、承租问题,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会考虑房屋来源等因素决定承租或分割。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胡承租了一处企业产住房。双方对该企业产住房归属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小胡则称是以个人财产承租。因无特殊约定,且承租时间在婚后,又无证据证明小胡是以个人财产承租,故该企业产住房归属存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产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特殊约定,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例中承租时间在婚后,无特殊情况,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对于该企业产住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综合房屋来源、双方居住需求等因素决定承租归属或进行权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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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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