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银行认定:
采用“认房又认贷”原则。
银行会查
借款人名下房产数量和贷款记录。
有两次
购房贷款记录,不管是否结清,再
贷款买房算第三套房;
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再买也算第三套房。
2.房产管理部门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通过
房屋登记系统查
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数量。
家庭已有两套房产,再买就是第三套房。
各地政策有别,
购房前要向当地相关部门和银行咨询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他们名下已有两套房产。近期他们打算再购置一套房产用于投资。向银行
申请贷款时,银行依据“认房又认贷”原则,认为他们已有两套房产,此次购房属于第三套房。而他们咨询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以家庭为单位查询后,同样认定此次购房为第三套房。小朱和小丽对此认定存疑,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判定。
案情分析:1、银行遵循“认房又认贷”原则认定第三套房,即查询借款人名下房产数量和贷款记录,小朱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所以银行认定此次购房为第三套房,该认定符合银行的认定规则。
2、房产管理部门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数量,小朱夫妻家庭已有两套房产,再购买认定为第三套房,符合房产管理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政策有差异,按要求在购房前应咨询当地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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