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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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他(她)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并执行。如果这套房子是全家唯一的居住场所,法院在执行时会非常谨慎,可能会查封,但不会轻易拍卖。不过,如果这套房产面积很大,价值远远超过了基本生活所需,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处理办法。

一般来说,要是债务方只有一套房,且这套房价值超过其基本生活所需,那么法院在保障债务方和其受抚养的家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能会强制执行这套房子。但要是这套房是债务方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住所,那么原则上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法院会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若房产面积大或市场价值远超日常所需,法院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后,有权进行强制执行。公平与合理,是执行程序的核心。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在处理共有房产强制执行时,法院有权执行。若双方仅为共同所有,法院仍可执行。但需先评估房产价值,明确双方份额。获得房产者需补偿未获得方或公开拍卖,当事人另寻住所。强制执行是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权益实现的手段,依据法律程序执行文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