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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专属管辖有哪些

时间:2026.01.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1.不动产专属管辖用于不动产纠纷诉讼
物权纠纷不动产权利确认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2.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管辖,也是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3.已登记不动产以登记簿地为所在地,未登记则以实际所在地为准。
4.专属管辖排他,当事人只能向规定法院起诉,能保障审理专业公正、便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因一处未登记的不动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该不动产位于A地,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B地法院起诉,而小胡则坚持要在不动产实际所在地A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朱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小胡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此不动产未登记,应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即A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同时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B地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A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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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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