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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安置房安置后还能不能重新拿回

时间:2026.01.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1.若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且与相关部门签了有效协议,一般不能再重新拿回,因为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都要遵守。
2.要是签协议时有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况,当事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撤销后可能重新获得安置权益。
3.若相关部门违约或违法影响权益,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争取重新安置。

案情回顾:

小朱原本可获得安置房安置,后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放弃安置协议。一段时间后,小朱后悔想重新拿回安置房安置权益。相关部门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小朱应遵守。小朱则称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放弃安置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的放弃安置协议合法有效,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小朱通常不能随意重新拿回安置房安置权益。
2、若小朱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协议撤销后,小朱有可能重新拿回安置房安置权益。若相关部门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影响小朱权益,小朱也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重新获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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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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