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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委托评估的申请书

仲裁机构委托评估的申请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5 12:17:23 已帮助28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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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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