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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2-24 06:24:46 已帮助22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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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有些什么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阐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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