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遵循以下几个程序:
首先是一审程序:
原告提起诉讼,随后经人民法院受理并展开审理工作,最终形成裁判结果。
其次,二审程序主要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上诉意愿,对下级人民法院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个步骤是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主要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
最后,执行程序则是确保司法判决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