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在6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而在6个月内仍有权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属于本院司法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利首先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则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