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
购房合同逾期未付款作出规定,对权利人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