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南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两年多后,根据目前的新形势,经上级部门批准,部分内容将从8月1日起调整。2015南宁
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南宁
公积金贷款额度有调整,调整的部分涉及申请人条件、
贷款申请时间、放宽最高额度限制条件等四项内容,并新增了异地贷款和北部湾同城化贷款的内容以及骗贷要面临的法律惩处办法。调整前:单身职工在区直中心月缴存达到1500元(含)以上的,额度放宽至50万元;已婚职工双方均在区直中心缴交,且月缴存之和达到2000元(含)以上的,额度放宽到60万元。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适用常规额度40万元。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