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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申请破产
民营企业申请破产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2-19 17:16:03
已帮助203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营企业如何申请破产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
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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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申请破产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专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民营企业职工能构成渎职罪吗
民营企业职工不可以判渎职罪。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是一个统称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针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意味着,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法人公司,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私营企业应该给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请问在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对于请问在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7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张继伟
问题:我是2007年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国有企业破产,能不能办理退休?
看你年龄是否达退休年龄,你说的也不清楚,你的身份是原国企下岗职工,还是农村误工人员不明啊。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及到民营企业的典型职务犯罪类型只要有几类
民营企业常见职务犯罪的种类:1、挪用资金罪。2、职务侵占罪。3、公司企业人员罪。 4、侵犯商业秘密罪。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认定问题1、私营企业业主本身占有本企业的财物行为的定性。2、公司制企业中,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私分公司财产的定性。3、“个人公司”或者“家族公司”的大股东近亲属侵占公司财产的定性。4、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的定性。5、非法侵占本单位非法收入的行为的定性。
李德成
问题:辞职后没多久企业破产了职工还能申请赔偿吗
可以申请赔偿像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如果对方企业破产重组,也给我们发申报债权的资料了.我们没及时申报.这个钱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为了更全面、更具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1、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2、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确定;3、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其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破产人(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人或单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2、破产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周娇
问题:我在一个小的民营企业打工,因意外导致住院二十多天,现出院后公司里不给补偿工资怎么办
你好,是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吗?如是,可能是工伤,如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们给民营企业建设了一条道路,这厂区的招投标没有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律师你好,我在金华一家民营企业做技术员,试用期一个月做满,我提出辞职了,我要求把我工资结清,他们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你应当先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正式职员待遇后,双方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认为对方不满足自己需要的话,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并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未做满一个月辞职,不发放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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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6-04 21:27:37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3:5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4:0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3 18:55:35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2:57:1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4:40: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史成涛律师
2024-06-01 07:05:59
想咨询哪方面的问题,把事情说具体一些
问题:你好?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21:35:45
你好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可详细讲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31 20:25:1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15:43:07
民法典》第1024条、第995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3 18:55:35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2:57:1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4:40: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史成涛律师
2024-06-01 07:05:59
想咨询哪方面的问题,把事情说具体一些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4:0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你好?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21:35:45
你好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可详细讲下
问题:你好?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15:43:07
民法典》第1024条、第995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4 21:27:37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3:5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31 20:25:1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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