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 (二)变更条款 1.变更合同主体条款 设陷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害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导致货款无法收回。 2.变更合同运输条款 在运输条款的装运期上隐藏陷阱,买方故意制造“双到期”,卖方很可能收不到汇。 3.变更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改为托收或汇付,但托收方式下的卖方面对的风险大,很有可能在发运货物后收不回货款。
国际贸易合同的最佳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对于主动要求更改支付条款的应当谨慎。 (三)不签书面合同 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四)利用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设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