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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 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 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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