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2〕2号 201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犯罪分子因污染环境而被判处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当事人在无力支付罚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或者其它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时,如果不支付罚金会加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