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2007〕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1〕1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征收,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荒山、荒地(其他草地)的征收,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