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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时间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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