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
律师朋友的帮忙和点评。 从我对帖子的理解来看,有2种意见: 一是认为
违约责任不明,可以争取获得房东的违约权益; 二是 房东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就已经履行了他的违约责任。两种意见,我都觉得有理,不过从理性讲,我倒愿意 能够是第一种,毕竟个人认为在目前的这个社会条件下,承租方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 呵呵,这个case应该算是比较常见的吧,甲方条款有点带霸王条款性质。我晚上就去和房东谈。现在去
找律师 也不容易,而且这个case也并不大,是否有必要请律师过来帮忙我还拿不定主意。如果各位认为我在谈判的时候可以抓住的一些要点,请帮忙指出,在此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