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
买卖合同且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为买受人。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买受人。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
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 4、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