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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屋拆迁认定补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拆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 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 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 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就是长春房屋拆迁认定补充的内容了。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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