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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审理阶段 变更

羁押 审理阶段 变更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6 13:09:08 已帮助31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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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审理阶段可细分为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离婚诉讼上交到人民法院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人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同时,审判人员审查诉讼材料,收集证据;人民法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在开庭前,首先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和好或离婚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协议记录存卷,不予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须提供调解书,上应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须署名,并盖有人民法院印章,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后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书记员点数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当庭宣布案件缘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随后,开庭调查,双方根据提供的证人证词、证据等进行法庭辩论,阐述自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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