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知晓所持有的信用卡系由伪造而来且故意予以持有或转运,或是意识到手中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并进行此类活动,涉及数量巨大者;
(2)未经授权而私自拥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程度;
(3)利用不实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信用卡;
(4)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销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
(5)盗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均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触犯了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