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
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可以认为该起点是5万元,但应注意不能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点数额。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笔者以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其中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这里的《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却对司法实践及法官审理案件有指导作用。根据《纪要》,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可以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对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笔者以为:可以看集资行为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所侵害对象的群体、集资诈骗的影响、犯罪行为人进行诈骗的手段和方法、集资诈骗行为人利用集资款的去向等等来衡量是否有“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