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服刑的最长年限为十五年;
然而,在面对若干项犯罪行为时,如果这些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合并计算的话,则总和刑期将可以延长至二十年。
另外,若在这种情况下,累加后的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此时,罪犯的服刑期限就可能达到最高二十五年之久。
刑事处罚作为违反我国刑法规范所必须承受的刑法制裁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分为主要刑罚与附带刑罚两种部分。
在此基础上,有关判刑的时间期限及其严厉程度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及相应的类别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