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倘若这套住房是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然而,要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即便它是唯一住房也有可能被执行:其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在其名下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其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来逃避
债务;其三,
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名下唯一住房就绝对不能被执行,而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