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证不全状况下房产管理部门是否负有责任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不能以简单化的方式做出明确回答。这里所提及的“五证”包括了《国有
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以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在审批及监管过程当中,房产部门的确发现存在失职、渎职或者违规操作的现象,从而使得开发商得以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活动,那么房产部门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行政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采取了欺骗、
伪造等非法手段规避了正常的审批流程,而房产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房产部门则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总而言之,对于房产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