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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未建地下室是否构成违约

在涉及新建商品房的事件中,如果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与现实竣工情况之间出现了重大出入,尤其是涉及到没有建设地下室的问题时,这可以被理解为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这些法律文件,如购房合同,是判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指南性文件,对于任何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对对方的侵犯。具体来说,如果在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房屋应当配备地下水设施,但实际上没有按照该约定进行施工的话,那么作为开发商的一方就必须站出来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受影响的购房者而言,他们不仅有权请求并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还可以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对于实施这个行动,购房者需要确保能够收集和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之相关的购房合同、公开宣传的宣传材料以及所有沟通记录等等,这些都将成为证明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有力凭证。如果购房者与其开发商不能就如何解决争议达成共识,那么最后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律诉讼之类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新修订: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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