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或购
买房地产时所产生的
违约金数额,往往是由与合约相伴而生的租房或
购房合同中事先规定和约定的。然而,在
当事人对
违约责任并无明晰约定的情形下,
司法机关多半要依据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
损失程度、合同的履行状况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加以决定。就以租房为例,倘若承租人违反其租赁义务,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那么作为出租人,他面临的损失可能涉及到重新寻觅新租户所需耗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在房屋闲置期间所无法获得的租金收入等等。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在一个月租金上下浮动的范围内或许比较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违约金都会落在这个范畴之内,因为实际情况可能因案情差异存在各种可能性。至于购买房产的情形,倘若买方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选择
退房,那么此时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有可能达到一定规模,比如按照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譬如 5%-10%之间)进行计算。综上,一份公正合理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带来的实质性
经济损失相当,但又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过高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