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销售争议过程中,对于
律师费支付方式的界定常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原则:首先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即由委托律师代表的一方独自承担所有的
律师费用。然而,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比如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律师费,那么依据此份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律师费。除此之外,在某些特定的事件中,例如涉及到恶意违约、
欺诈等不当行为引发的争议,法院有可能会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由
败诉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律师费。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普遍现象,还需要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双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总而言之,在处理房屋销售争议时,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必须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与其相关条款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