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关于农村住房买卖协议,现行的法律
法规、政策中,并不存在任何一条明文规定严禁进行此类交易活动。同时,亦无明确的制度对
农村房屋买卖实施禁止性的限制措施。尽管某些地区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地方条例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确定买卖行为有效性这方面,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通常并不会直接援引此类地方规章制度来断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农村住房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
然而,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买卖双方务必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前提条件:
首先,若是农村住房的购买者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次,购买者需
保证自己不拥有其他房产;
再次,所转让的农村住房本身建造程序合规,建造前必需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且房屋质量须达到当地政府设定的准入门槛;
最后,农村住房的买卖交易应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得到其授权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