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程序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缴纳费用。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作为
担保方式。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形式可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途径。
对于保证人而言,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担任:
(1)与案件本身无关;
(2)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
担保责任;
(3)享有国家赋予的各项
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4)具备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若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证人,亦可选择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但需确保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间内,其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变更为其他
强制措施时,将会退还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