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之一,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备受重视。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若该等房产系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得,即便房
产权属证书仅载有其中一方之名,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用财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未经配偶之签名同意,皆不得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之房屋,无论房产权属证书上所登记之名字为何,皆应视为夫妻之
共有财产。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的处置权力乃由共同所有人共享拥有,且任何单方面均无权擅自处分此等房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